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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1 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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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治在线》每晚18:50分播出

6月18日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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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多云转晴13/25℃;加格达奇小雨转多云10/28℃;佳木斯多云12/21℃;黑河多云12/26℃;齐齐哈尔晴转多云18/27℃;绥化多云15/25℃;大庆晴转多云16/25℃;伊春小雨转多云12/22℃;鹤岗多云10/20℃;鸡西多云11/19℃;牡丹江多云09/24℃;双鸭山小雨转多云12/20℃;七台河雷阵雨转多云11/19℃;绥芬河多云09/21℃

6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组织道外区、香坊区、巴彦县等3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和4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40名被告人进行同步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共开展了9批次集中公开宣判,共对49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的61起案件进行宣判,累计有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其中,本次集中公开宣判的案件包括:道外区法院审理的马天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道外区法院审理的赵凯等4人寻衅滋事案、香坊区法院审理的王清海等10人寻衅滋事案和曹德恩等5人强迫交易案、巴彦县法院审理的王旭寻衅滋事案等4件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案件。当天,涉案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此前报道:依兰到达连河这条路太恐怖!每当出租车司机这么做,就会有可怕的事发生……

道外区法院宣判的马天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非法采矿,妨害作证,伪证,故意伤害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年9月,马天兵成立了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年起,马天兵为垄断依兰县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以天泽加油站为财力支撑,利用其系依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达连河分站站长、管理站副站长的身份,采取频繁查扣该线路间的营运客车等手段,指使薛俊清(另案处理)以威胁手段强行从经营依兰镇至达连河镇客车线路的十余名车主手中购买线路及客车。至年,马天兵以强迫交易之违法犯罪手段全部收购了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马天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后,为达到垄断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客运线路的非法目的,于年后,先后成立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依兰县天泽运输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天马运输公司等经济实体,并先后纠集了邹文*、任雷、张辉(另案处理)、房玉敏、王国依、李海龙、张金财、周立春、李鸿雁、张家铭(另案处理)等人,以天泽加油站为办公及聚集地点,成立专门的“稽查队”,并提供专门用于撞车的加固保险杠的车辆,有组织地对在依兰镇至达连河镇路段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以暴力手段进行拦截。自天泽运输公司、依达公交公司成立以后,马天兵等人以公司为依托,以马天兵为组织、领导者,以房玉敏、邹文*、任雷、王国依及张辉为骨干成员,以张金财、李海龙、周立春、李鸿雁及张家铭等人为成员,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年初,逐步形成了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马天兵组织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骨干成员房玉敏、邹文*、任雷、张辉、王国依的授意和指挥来对各成员进行管理。各成员职责明确,房玉敏为公司经理,邹文*为达连河站点站长、任雷为依兰站点站长,张辉为天泽加油站站长,周立春为会计,李鸿雁为出纳,王国依为“稽查队”队长,张金财、李海龙、张家铭等人为“稽查队”队员。成员之间通过公司配发的对讲机联系、互相配合。马天兵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住房、饮食,给予生活费用,为组织成员驾驶的车辆免费加油,给予奖励,以此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马天兵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有组织、有预谋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马天兵授意邹文*、任雷等人驾驶加固保险杠的皮卡车、面包车对在其营运线路载客的车辆进行撞击、打砸车辆;指使王国依带领“稽查队”员在依兰镇与达连河镇客运路段多个固定地点设卡,采取肆意拦截、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用弹弓射击、在路上撒“不倒钉”等手段非法强行阻止、滋扰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出租车辆营运。王国依在房玉敏的授意下,定期将统计的经常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名单交给马天兵、房玉敏,由二人决定对车辆撞击。截至案发时,查证属实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达33起,造成2人轻伤、16辆车辆受损,车辆损失共计元。其中,邹文*在驾车拦截被害人高某某的出租车后,对其语言威胁,又纠集五六名男子追至高某某家中,持镐把殴打高某某,并打砸高某某的出租车。邹文*、王国依、李海龙等人在拦截黑LET号出租车后,强迫司机让乘客下车,遭到乘客反对后,与乘客魏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任雷在拦截被害人洪某某的出租车后,持镐把将该出租车的风挡玻璃砸坏。在驾车拦截被害人苏某某的营运车辆后,持木棒打砸该车并对苏某某语言威胁。马天兵指使魏国权、李威假扮乘客付费乘坐被害人吴某某的私家车后,由马天兵、张辉在途中驾车进行拦截,在采用暴力手段将吴某某从车中强行拽出的过程中,造成吴某某三颗牙齿脱落,构成轻伤。马天兵在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拦截车辆的同时,还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收取无路权车辆“保车费”。年至年期间,马天兵组织、指使邹文*、张辉、周立春、李鸿雁等人多次向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被保车辆交费后可以粘贴马天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被保车辆被查处时,由马天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马天兵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由马天兵管理并支配。至年期间,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工资共计支出元。年2月26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仅以马天兵个人名义支出费用即达元;年12月至年6月,依达公交公司盈利的钱款存入马天兵个人账户元。截止年12月,马天兵组织共收取“保车费”元。马天兵为掩盖公司盈利情况,将年至年度天泽加油站和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隐匿。

以马天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及违法行为,特别是以驾车撞击等暴力、威胁手段对在该路段载客营运车辆的拦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当地群众特别是出租车司机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不敢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从事客运服务,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马天兵组织通过一系列犯罪行为在依兰县称霸一方,对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垄断,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马天兵犯罪组织非法为无路权车辆提供保护,非法收取货车司机“保车费”,妨碍了客运站、运管、交管等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能,扰乱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事实

年2月26日至年5月,马天兵经与房玉敏、邹文*、任雷及张辉预谋,指使、纠集王国依、张金财、李海龙及张家铭等人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多处设卡,任意拦截途经该路段载客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并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砸车、撞车等寻衅滋事行为,以阻止其他车辆在此线路内营运。其中,马天兵共指使、参与33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元;房玉敏共指使、参与20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9元;任雷共指使、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10元;邹文*共指使、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元;王国依共指使、参与14起;张金财共参与12起;李海龙共参与4起;魏国权参与2起,致1人轻伤;李威参与1起,致1人轻伤;吕大伟参与1起,造成财产损失.2元;王刚参与1起,造成财产损失.8元;徐辉参与1起,造成1人轻伤。

(三)强迫交易事实

年至年,马天兵为达到垄断依兰县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道路客车运输线路的目的,利用其时任依兰县运管站达连河镇分站站长的身份,伙同薛俊清通过语言威胁及频繁查车、扣车、更改线路发车时间等手段,迫使原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10余名客运线路经营者将手中持有的线路及客车出售给马天兵。马天兵共强迫他人交易12起,金额共计元。

年至年,马天兵利用其系依兰县运管站副站长,能够帮助营运手续不全的货车车主逃避执法部门处罚,组织、指使邹文*、张辉、房玉敏、周立春、李鸿雁等人多次向数名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车主或司机交纳“保车费”后,马天兵犯罪组织成员将该组织的联系方式告知车主或司机,并让被保车辆粘贴马天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交纳的钱款由会计、出纳入账,并登记被保车辆号码。被保车辆被查处时,车主电话联系马天兵组织成员,由马天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其中,马天兵参与14起,涉案金额元,房玉敏参与12起,涉案金额元,周立春参与9起,涉案金额元,邹文*参与8起,涉案金额元,李鸿雁参与8起,涉案金额元。

(四)伪证事实

年12月26日,因被害人吴某某驾车在依兰县至达连河镇路段载客营运,张辉在依兰县吉兴村路口将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马天兵与张辉将吴某某强行从车中拽出,推进运管站执法车辆,致吴某某轻伤二级。在现场的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李子胜受马天兵、运管站站长崔永波的指使,明知吴某某的伤情是马天兵造成的,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匿马天兵的犯罪行为,帮助马天兵逃避法律追究。

(五)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事实

年3月,马天兵将存放在天泽加油站内的天泽加油站和依达公交公司年度1月至3月、5月至12月、年度、年度1月至11月的会计凭证及年度1月至11月会计账簿拿走后隐匿。年6月3日,马天兵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马天兵拒不交出上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六)非法采矿事实

年5月至期间,马天兵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依兰县新林村双湾屯西南米巴兰河北侧河岸开采建筑用砂。年5月20日,依兰县水务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马天兵仍继续非法开采,并出售牟利。马天兵用砂资源储量为立方米,价值0元。

(七)妨害作证事实

年1月,崔永波在明知马天兵系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指使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李子胜等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马天兵在案发现场及马天兵以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致使马天兵等人寻衅滋事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

(八)故意伤害事实

年9月21日2时30分,李海龙驾车行至依兰县天上人间歌厅附近时,因错车时未关闭远光灯,与徐某发生争吵,后在豪阁烧烤门前,李海龙与被害人齐某某、徐某发生厮打,李海龙持镐把击打齐某某右臂,致齐某某右前臂(桡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马天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参与或纠集、指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故意隐匿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采矿罪。

房玉敏、邹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任雷、王国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李海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张金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周立春、李鸿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魏国权、徐辉、李威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王刚、吕大伟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崔永波利用其职权,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巴禄波、李子胜、李舟、林春雷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伪证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马天兵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中,邹文*、房玉敏均系主犯。任雷、王国依、李海龙、张金财、魏国权、徐辉、吕大伟、李威、王刚在其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均系主犯。在强迫交易犯罪中,周立春、李鸿雁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马天兵、房玉敏、邹文*、任雷、王国依、李海龙、张金财、周立春、李鸿雁均犯数罪应并罚。邹文*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张金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李海龙、周立春、崔永波、徐辉、李威、王刚、吕大伟、巴禄波、李舟、林春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马天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邹文*等18名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治权利、罚金。

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元、作案工具对讲机1部(黑色),皮卡车1辆(银色牌号黑LEP)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查封的依兰县天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取得的依兰县旺族太阳能西侧土地面积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没收,依法评估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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