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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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5 16:29:00

一.患方陈述

年3月,原告近亲属邓某某因出现少量便血,被诊断为(直肠)腺癌,遂于当月29日在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年3月29日至年7月6日,邓某某在被告x医院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年7月10日,邓某某在被告x医院行经腹会阴直肠根治术,病情得到控制。年7月30日,邓某某术后三周在被告x医院门诊复查,年8月20日在被告x医院再次复查。

后该院给予继续化学治疗,并开处方:需要继续化疗4次,方案同上,邓某某的医生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后邓某某于年8月23日、年9月13日、年10月3日、年10月25日、年11月16日在被告x医院进行了XELOX方案继续化疗,于年12月10日、年1月23日在被告x医院继续化疗,被告x医院为进一步行术后化疗入院,拟“直肠癌术后”收治入院。

年1月30日,患者因“直肠癌术后半年,8周期化疗后半月”由被告x医院门诊拟“直肠癌术后”收治入院。体格检查:T:36.5℃,P:84次/分,R:21次/分,BP:/86mmHg,KPS:90分,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楚,精神一般,自主体位,查体合作。入院诊断:为肿瘤化学治疗疗程,腹腔继发恶性肿瘤,腹水,化疗后骨髓抑制,恶性肿瘤术后恢复期,直肠癌术后。

至此,患者的病情得到进一步的控制及好转。然而,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年2月16日,患者在被告x医院继续治疗过程中,当日上午继续输液治疗,当日下午护士拔掉输液针后即刻离开,拔针后不到五分钟,待家属发现后患者已呼之不应,后医院宣布患者死亡。死亡诊断:猝死,直肠恶性肿瘤直肠癌术后化疗,化疗后骨髓抑制重度,粒细胞缺乏,骨髓抑制性贫血,腹膜继发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腹水。

二.患方观点

患者在病情逐渐好转的过程中,突如其来的变故令家属难以接受,感同晴天霹雳。原告忍住丧亲之痛,为了查明死因,对患者遗体进行了解剖,出具的意见为邓某某患间质性心肌炎引起心律失常而死亡,原告不认可邓某某系患间质性心肌炎引起心律失常而死亡的鉴定意见且无法接受该鉴定意见。

原告认为导致患者突发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x医院的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等环节玩忽职守,甚至在患者死亡当天输液用药过程中,被告x医院突然加大日常用药量,在输液后未进行必要护理,护理人员即离去,致使险情出现后未及时抢救等。

以上种种均是导致患者突发窒息致无呼吸心跳、进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倘若如尸检报告结论患者患间质性心肌炎合并症病情,被告未及时诊断,贻误治疗等属于误诊行为,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方观点

原告与被告x医院的医疗争议经法院委托x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载明了被告x医院在患者入院后的治疗方案及诊疗措施均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因间质性心肌炎合并症引起恶性心律失常死亡,为心源性猝死。且临床表现不典型,病情变化突然,进展迅速,表现为猝死,救治困难,故患者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及演变所致。被告x医院仅承担轻微责任。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10%以内的责任为宜。

四.尸检结果

邓某某符合患间质性心肌炎引起心律失常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被告x医院在对患者邓某某诊治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重视不够和抢救时开通气道措施欠及时”等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评定为轻微原因力,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六.医疗过错分析

年2月16日11:25患者突发呼之不应,血压为零,血氧为零,双侧瞳孔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根据病程记录,立即予以持续胸外按压,多次给予心三联、呼二联静脉注射,但未开通气道,请麻醉科急会诊后于11:32行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开通气道欠及时,存在一定过错。

临床考虑患者因患间质性心肌炎,引起恶性心律失常死亡,为心源性猝死。患者年1月30日再次入院,入院2周余一直未行常规心电图检查,另外,患者化疗后有严重骨髓抑制,全身抵抗力严重降低,应急功能差,属高危患者,但住院期间医方嘱Ⅱ级护理,患者多次离院回家未极力阻止,不利于观察患者心脏异常病情或预兆,在一定程度上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七.庭审意见

本病例存在的合并症为间质性心肌炎,其临床表现不典型,病情变化突然,进展迅速,表现为猝死,救治困难,故患者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及演变所致。根据鉴定意见的过错分析与评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确定被告x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合计.82元。#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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