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
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
(第三版)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及时为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的科学识别与应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下发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以及疫苗说明等相关要求,制定《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三版)》,内容如下。
一、可以接种的情况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患有心脏病(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血管病、心肌炎、主动脉夹层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mmHg,可以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优甲乐),甲功正常,可以接种。
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
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3.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
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18.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19.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恶性肿瘤术后恢复良好,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22.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23.心脏病做过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手术的,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建议用新冠灭活疫苗。
25.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无其他不适,可以接种。
27.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28.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30.侏儒症可以接种。
31.轻、中度缺铁性贫血,不伴有其他症状者,可以接种。
32.吃保健品或服用保健类中药,可以接种。
33.阿尔兹海默症、帕金森病患者,若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可以在监护人陪同下接种。
二、暂缓接种的情况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下体温≥37.3℃),暂缓接种。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5.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暂缓接种。
6.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暂缓接种。
7.重度缺铁性贫血和(或)伴有肝脾肿大、心功能异常、合并感染等。暂缓接种。
8.已知或怀疑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暂缓接种。
三、不可以接种情况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3.接种新冠疫苗出现任何神经系统反应者,不再接种。
4.对疫苗成分及辅料和制备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5.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6.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7.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8.淋巴瘤、白血病,不能接种。
9.自身免疫系统疾病病情未控制,激素用量大于每天20毫克,正在应用大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不能接种。
四、其他情况
1.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痊愈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14.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或拨打我省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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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边境管控
重点人员筛查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偷越国(边)境行为,严密防范人员潜入潜出,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宾馆、旅店、洗浴等容留性住宿场所业主监管,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守边护边,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通告如下:
一、边境重点筛查人员特征
1、外地口音或外地人员;
2、独自一人出行;
3、语言交流、行为举止异常;
4、随身携带简单行李物品或没有行李;
5、打听俄罗斯情况,有去往俄罗斯意愿。
二、举报偷越国(边)境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奖励方面
凡举报上述特征人员或者有偷越国(边)境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元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
(二)惩罚方面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旅店业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元以下罚款。旅店业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金钱、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越界捕捞的,处0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4、对提供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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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河市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黑河市公安局
年11月25日
关于做好冬季边境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有效打击偷渡、越界等违边行为,全力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严禁偷越国(边)境,严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未经批准进入边境地带(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2公里以内区域)从事采伐、挖沙、采石、捕捞、狩猎、爆破等生产作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禁止未经批准在边境线我方一侧25公里区域内,使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或其他以遥感探测为目的的飞行。确需使用的至少提前15天进行申请。
四、旅店业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金钱、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宾馆、旅店、洗浴等容留性住宿场所未对住宿人员进行登记或擅自收留无证人员住宿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广大边民群众要积极举报偷越国(边)境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接收者,凡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查获案件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元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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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河市委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年11月25日
监制:徐晓岩
来源:新闻夜航
原标题:《最新!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