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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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4 2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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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张某出现胸闷气促、全身乏力出汗的症状,医院诊治,中医诊断为喘症(肺肾气虚)、西医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后,出现胸闷气促、张口呼吸、口面绀紫、双手捶胸等病情加重现象。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患者张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猝死。根据《鉴定意见》建议的过错参与度,医院承担20%责任,即.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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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亲属患者张某于年5月13日晚10时左右出现胸闷气促、全身乏力出汗的症状,于当晚12时许由家属陪同医院诊治,中医诊断为喘症(肺肾气虚)、西医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喘息型)和原发性高血压病2级(高危)。患者家属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医院医生开具了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注射液、注射用多索茶碱、注射用泮托拉唑纳、盐酸左氧氟沙星药物以及给予患者吸氧交由护士执行。

年5月14日凌晨2时20分许,患者张某出现胸闷气促、张口呼吸、口面绀紫、双手捶胸等病情加重现象。医院进行抢救时使用了肾上腺素、多索茶碱、地塞米松磷酸钠以及阿托品、利多卡因、尼可刹米等药物。凌晨3时许,患者张某无复苏迹象,瞳孔仍散大固定、大动脉、心音消失,无自主呼吸,心电图呈直线,宣告死亡。年5月15日,因患者家属要求,对患者病历予以了封存。

二.医方观点

患者张某在被告处诊疗最后死亡,院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已经由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了充分的判定,请人民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的院方过错参与度对本案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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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鉴定意见患者之所以死亡是因其存在多种基础疾病且入院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鉴定意见中也分析了多索茶碱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与患者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故鉴定机构认定院方的诊疗过错参与度是10%-20%。鉴定费用元由院方先行垫付,希望法院在审理时一并纳入并作出裁判。

三.律师意见

患者的陈述有胸闷气促及出汗症状,正常情况下应当要怀疑可能存在的诸如冠心病、心肌梗塞等病因,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生更应当较为准确的判断,但医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未采取任何心电监测和完善相关检查的情况下,盲目下结论诊断为:喘症、慢性支气管炎,未行鉴别诊断,这是明显违反常识的误诊,而且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

多索茶碱注射液,是一种支气管扩张剂,可直接作用于支气管,通过抑制平滑肌细胞内的磷酸二酯酶等作用,松弛支气管平滑肌,从而达到抑制哮喘的作用。适应症为支气管哮喘、喘息性慢性支气管炎及其他支气管痉挛引起的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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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人已经提及有个别药物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未引起医生足够的重视,在出现误诊之后,使用了多索茶碱药物,该药物的说明书明确地提到了严重心、肺、肝、肾功能异常者,高血压患者以及活动性胃、十二指肠溃疡患者或者合并感染的病人慎用,对多索茶碱或*嘌呤衍生物类药过敏者,急性心肌梗塞患者禁用。该药物的使用诱发或者加重了患者的病症并成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病人的监护不到位,用药后未及时跟踪,出现不良反应后还是隔壁床病友发现问题通知护士才给予抢救,严重耽误时机。为此,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

《鉴定意见》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张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经由本院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x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及过错参与度鉴定,符合法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对诊疗行为过错参与度比例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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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鉴定意见》建议的过错参与度,医院承担20%责任。年1月13日法院判决,被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张某1、张某2文、徐某某人民币.90元。

五.小结

原告亲属患者张某因胸闷气促、全身乏力出汗等症状医院就诊,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程进行救治。《尸检报告》显示患者张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猝死,由此可见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所患疾病的认识和判断不足,在患者入院时未进行心电图等相关心脏检查,未按诊疗规范行鉴别诊断。也未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和下达病重或者病危通知书,误将心脏疾病按照慢性支气管炎、喘症来进行治疗。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1.医疗纠纷:心脏手术一次实施多项目,体外循环时间过长致患者死亡。2.医疗纠纷:对心肌炎病情预估不足,未医院需担责。3.医疗案例:无证开设诊所行针灸治疗背疼,引起气胸导致就诊人死亡。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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