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患者罗某某因胸痛气促两天后于年11月13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检查治疗,门诊医生开具CT检查申请后,医院于12:17时出具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为:1.心包少量积液,建议结合临床及相关检查。2.附见:甲状腺左侧叶小结节灶,建议进一步检查。当天下午18:15时,患者罗某某在女儿陪同下,再次到医院,被告内一科开具《入院证》后收治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心包积液;2.心肌炎?3.扩张型心肌病?4.左眼失明。医方予葡萄糖注射液、冠心宁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等输液治疗。19:12时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出现呼吸微弱,心率次/分,于19:21时心率35次/分,经抢救后,患者呼吸、心跳仍未恢复,20:00时宣布临床死亡。
原告(罗某某亲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罗某某死亡,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为患者罗某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病情未予以重视,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救治时机,由此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一、罗某某死亡当天曾两次到医院治疗,第一次治疗时,被告医护人员要求患者住院治疗,但被家属拒绝,第二次治疗时病情已是危重状态。年11月13日12:15时,患者罗某某因胸痛心悸到医院门诊处治疗,经胸部CT检查出患者心包积液,因患者病情复杂,被告医护人员联系原告妻子和工地老板,向两人说明情况,要求罗某某住院治疗,同时让原告胡匡妹签字并陪同治疗。因原告胡匡妹及患者本人均不同意住院治疗,被告值班医生反复向工地老板说明病情后,工地老板答应并与患者一起离开医院。被告已经在此过程中严格履行了告知义务。当天下午18:15时,患者被家属送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时患者口唇发绀、咽充血,病情较重,医院向原告罗春玉出具《病危通知书》,向其告知患者情况并由其签字确认患者处于危重状态。患者入院后,医院给利尿、营养心肌、活血化瘀等治疗,因此被告的治疗过程并无不当。二、被告及时对罗某某进行抢救、且针对罗某某实施治疗,抢救过程中,遵守诊疗护理常规,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过程并无不当。患者于19:12时突然出现呼吸微弱后,医生立即静脉注射阿托品0.5mg,并立即给胸部按压,面罩加压吸氧,19:24时静脉注射肾上腺素等,持续胸外按压40分钟,患者呼吸、心跳仍未恢复,宣布死亡。患者出现病危情况时,被告立即对患者及时进行了抢救,医疗过程并无不当。三、患者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与医院的治疗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具有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某某患有“主动脉夹层”,系自身疾病,与医方的治疗行为无关,根据被鉴定人入院后的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结果,其临床表现不典型,早期诊断困难,病情极其危重,凶险,病死率极高,一旦破裂常常来不及救治。被告予以的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四、原告方还有元医疗费未支付,理应支付。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起诉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死因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某某死亡原因为心包内段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经原、被告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后,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罗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结合当时当地的医疗条件和水平,医院已尽到与其医疗条件和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患者自身存在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情况,但其本人及家属均未知悉该项疾病。其在身体出现胸痛、气促状况时,到医院就诊。医院在当天12:17分进行了CT检查显示心包积液后,未对患者说明病情或进一步给出相应诊疗方案,以致患者没有及时进行治疗。事隔6小时后,患者再次于18:15分到医院内一科住院治疗,继而在19:21分因心包内段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因此,医院在患者首次治疗时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说明,亦未对患者进行适时救治。故此,医院的上述过错的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患者自身疾病临床表现不典型、早期诊断困难,病死率极高的情况,结合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行为,由医院承担10%的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年9月29日法院判决: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元。
律师解析
1.医疗纠纷并非只要打官司就有赔偿。
很多患方当事人,医院,都认为医疗纠纷只要打官司,就会被鉴定机构鉴定有过错,医院就要赔钱,这种观点是非常不科学的,根据法院统计,约有1/4的案件患方是败诉的,这里的败诉是指完全败诉,没有任何赔偿,大部分是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少医院无过错责任,而这里面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大部分又是因为没有做尸医院无责任或责任轻微直接退卷的。
2.本案患方诉讼没有任何获益。
本医院已承担,但医疗损害鉴定患方支付了元,诉讼费支付了元,而赔偿只有元,账面上虽有约元收益,但除掉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等,应该是没有任何收益的,患方明智的做法应该是止步于死因鉴定结论出来之后。
3.医院诊疗关系不大的案件应当息诉。
很多心脑血管意外导致的死亡案例,因病情的凶险,医院还没有来得及明确诊断并实施有效治疗,医院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这是目前医疗水平所限导致的,不能认为患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遭遇心源性猝死或不明原因猝死的患方家属,谨慎走法律程序。本案如果患方找的是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兴许分析了病历就可以推测是主动脉夹层导致的死亡,估计尸检和无效的诉讼都不需要进行,及时安葬继续生活,少了很多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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