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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5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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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5-8章

第五章视力视器损伤

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视觉功能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视力和视野是法医学鉴定中常用的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

第一节视力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4.1a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重伤一级

5.4.1c

双眼盲目4级。

重伤一级

5.4.2a

一眼盲目3级。

重伤二级

5.4.2b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重伤二级

5.4.3c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轻伤一级

5.4.4f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轻伤二级

5.4.5a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轻微伤

二、应用说明

(一)视觉功能障碍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步骤与鉴定时机

1.鉴定原则

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对于被鉴定人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结果,分析其损伤性病理基础。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或病理基础)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必要时根据本标准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2.鉴定步骤

(1)审查鉴定材料。鉴定材料主要包括案情材料和病史材料、影像学资料。应详细了解外伤史,需要详细了解:①损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②损伤后的主要症状和体征;③损伤后主要的诊疗经过。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包括视觉功能情况),必要时应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

(2)视觉功能检测。根据被鉴定人主诉的视觉功能障碍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3)眼部结构检查。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的检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可根据情况,选择进行眼球突出度、眼屈光、眼压、前房角、眼底照相以及光相干断层扫描、眼部超声等检查。有必要的,还可选择眼球运动、双眼视、泪器功能与眼部影像学等有针对性的检查。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

(4)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对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的,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查。需鉴别是否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还可以参考视觉电生理的检验结果。

(5)结果评价。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的性质、程度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或视觉电生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3.鉴定时机

除非特别说明,若根据视觉功能障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所谓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即眼部损伤症状消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对固定。

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障碍或将以视觉功能障碍作为依据评定损伤程度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后3-6个月以后。

(二)视力的心理物理学检验

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是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也即视角)的能力。因视锥细胞主要聚集于眼底后极部*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斑中心凹的视敏度又称为中心视力。

视力包括远、近视力。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学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远视力测试目前仍主要依赖心理物理学检查方法,如视力表视力测试。

本标准借鉴WHO于年推出的“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该标准提出了日常生活远视力的概念,但考虑到法医学鉴定的特殊性与可操作性,目前鉴定实践中仍以最佳矫正远视力作为评定指标为宜。

1.视力的检验和记录方法

(1)一般方法。常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者视力表投影仪作为评价远视力的检查工具,检查距离一般为5m(应按照所选用的视力表或投影仪的具体要求),以小数视力或对数视力方法记录视力水平(本标准所称的视力水平均为小数视力)。检查时,鉴定人指定视标,嘱被鉴定人读出,根据其读出的最小视标确定其视力水平。

检查时遮蔽非受检眼,检查未遮蔽眼。一般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也可先右眼、后左眼。

采用对数视力表获得视力值为5分记录,按表5-1换算为小数视力。

表5-1视力小数记录与5分记录结果换算表

小数视力

5分记录

无光感

0

光感

1

手动

2

0.01(数指/50cm)

3

0.02(走进至1m距离看清0.1视标)

3.3

0.05(走进至2.5m距离看清0.1视标)

3.7

0.1

4.0

0.15

4.2

0.2

4.3

0.25

4.4

0.3

4.5

0.4

4.6

0.5

4.7

0.6

4.8

0.8

4.9

1.0

5.0

1.2

5.1

1.5

5.2

若被鉴定人不能辨认最大视标的方向,可令其逐步走近视力表(最小距离不能小于lm),直至能够辨认视标方向为止。若走近至lm时仍不能辨认视标方向,则可根据需要检查其数手指的能力、辨认手动的能力以及辨认光感的能力。

将能看清的最小视标所表示的视力值记录下来,作为受检眼的(视力表)视力。若最小视标(如1.0)这一行有部分视标(未达半数,如2个)未能正确指认,可记录下该行视标所代表的视力,并在右上角记录未正确辨认的视标数,以负号表示(如1.0-2)。若某行视标(如0.9)全部均能准确辨认,下一行视标(如1.0)中有个别视标也能辨认(未达半数,如2个),则记录均能辨认视标行的数值作为该眼的视力水平,并在右上角记录下一行能辨认的视标数,以正号表示(如0.9+2)。

检查数指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清距受检眼50cm的手指数,则记录为数指/50cm(CF/50cm)。

检查识别手动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认眼前20cm的手晃动时,则记录为手动/20cm(HM/20cm)。

检查光感能力时,若受检眼能看到光,则记录为光感(LP),必要时记录能够辨认光感的最大距离(如3m光感或LP/3m);否则记录为无光感(NLP)。

(2)矫正视力的检验和记录方法。法医学鉴定标准所称的视力均为矫正视力,鉴定时需对被鉴定人的受检眼进行充分的屈光矫正后了解其最佳矫正视力。

可用针孔镜检查受检眼的视力,若视力有显著提高(如提高2行或以上)时,提示其可能存在屈光异常;也可用电脑验光仪和/或检影验光法了解有无屈光异常及其大致程度。对存有屈光异常的,行插片试镜,以观察能否提高视力水平。可采用屈光镜片、接触镜或针孔镜矫正,检查并记录最佳矫正远视力。

若受检眼在针孔镜下视力可获得提高,可记录针孔镜视力。如裸眼视力为0.3,针孔镜下视力为0.6,则记录为:0.3,+针孔镜→0.6。

经验光后试插镜片,视力有提高者,可记录插镜视力。如裸眼视力为0.3,插-2.00Ds镜片(凹透镜)时视力为0.8,则记录为:0.3,-2.00Ds→0.8。对联合球镜和柱镜矫正后视力有提高者,应记录联合球镜和柱镜的参数及其插片矫正视力。如裸眼视力为0.3,插-2.00Ds球面镜片联合-0.75Dc×柱镜时,视力为0.8,则记录为:0.3,-2.00Ds-0.75Dcx→0.8。

虽然存在屈光不正,但插片试镜无法提高视力的,应记录为视力不能矫正提高。

2.改变测试距离检验时的视力换算

获知被鉴定人逐步走近视力表能看清视标的最大距离,根据公式V=(d/D)V0换算受检眼的视力。其中,V为实际视力,V0为所看清最小视标代表的视力水平,D为正常眼看清该视标的距离,d为被鉴定人看清该视标的实际距离。例如:3m处能看清0.1,则实际视力为(3/5)×0.1=0.06。

3.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

常用的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方法主要仍以心理物理学方法为主。

伪盲和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方法,可参考《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JD-)。

(三)视觉电生理检查

必要时,视觉电生理检查可以作为视力评估的重要参考,一般首选视诱发电位(visualevokedpotential,VEP)。

1.视诱发电位

VEP是视觉器官受到光或图形刺激后在特定部位所记录到的电位变化,一般是指在枕叶皮层所记录到的电位改变。VEP主要用于观察视神经和视觉传导通路功能的变化(实际上与视区皮层功能也有一定关系)。因此,从视网膜到视皮层任何部位神经纤维病变都可诱发出异常的VEP。目前常用的VEP技术包括:闪光视诱发电位(flashvisualevokedpotential,FVEP)、图像视诱发电位(pantternvisualevokedpotential,PVEP)。图像翻转视诱发电位(pantternreversa1visualevokedpotential,PRVEP)属瞬态PVEP反应,在目前临床眼科及法医学鉴定实践中较为常用。作为稳态反应的扫描图像视诱发电位(sweepvisualevokedpote

-ntial,SPVEP)具有检测时间短、可直接“推算”电生理“阈值视力”的优势。

行VEP检查时,可按照脑电图国际10-20系统放置电极,作用电极置于Oz位,在前后中线枕后粗隆上方2-3cm、与两耳相平的连线上;参考电极置于Fz,在鼻根部上方5-8cm,地电极置于耳垂或乳突位。使电极接触部位的电阻符合仪器的允许范围。

PVEP主要由Nl、P1、N2和P2构成。因正常情况下各波(尤其前三个波)的潜伏期基本一致,故在P-VEP,通常也以各波的潜伏期值作为Nl、P1、N2的标记,将这三个波分别记录为N75、P和N,PRVEP的模式波形如图5-1所示。

图5-1PRVEP波形模式图

以PRVEP波形为例,在分析测量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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