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月嫂原本是为了更好的照顾产妇和新生儿,不料却因此导致婴儿病*感染,引发肺炎、心肌受损等问题。而起因则是月嫂感冒后仍近距离接触婴儿。孩子家属因此将月嫂所属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30余万元。2月18日,京法网事公开该案详情。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家*公司当庭给付刘女士赔偿款。
年年底,刘女士与北京某家*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至年2月1日的《月子会所入住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6.3款的约定,刘女士及其女儿入住该家*公司后,应由该家*公司提供坐月子及婴儿护理等专业护理服务。合同生效后,该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感冒后仍然继续与刘女士及刘女士女儿长时间近距离接触,导致刘女士女儿出生10天受到病*传染,引发肺炎住院7日,并导致心肌受损,并发心肌炎、心动过速等疾病。
刘女士主张,入住家*公司后的第一天晚上,即发现月嫂王女士睡觉打鼾,随即提出更换月嫂,但由于考虑到春节用工难,进行替换较难,月嫂王女士工作也比较认真,就没有再提出更换。几日后,月嫂王女士出现频繁打喷嚏等感冒症状,刘女士与家*公司交涉后,新的月嫂才上岗,但孩子随即也出现了感冒症状并引发肺炎及心脏问题。刘女士认为,此次病症会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和个人发展会造成极大不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家*公司向刘女士书面公开道歉,退还已交费用,赔偿刘女士女儿因病医治的门诊及住院各项费用、刘女士因在月子中心积劳成疾所需康复费用、刘女士女儿因患病后续治疗康复费用及由疾病引起的其他费用及刘女士丈夫请假照顾孩子产生的误工费30余万元。
家*公司辩称:刘女士女儿生病与家*公司指派的月嫂感冒并不存在必然关联,家*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所有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刘女士要求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毫无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家*公司护理人员在患感冒的情况下,对刘女士及其女儿仍进行护理以致刘女士女儿患病,加上家*公司为刘女士更换月嫂时存在护理空挡,法院认为家*中心未恰当履行其护理义务,因适当减少所收价款。家*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以致刘女士为其女发生医疗费用,家*公司应对此赔偿。刘女士主张的照顾女儿发生的误工费,实系护理费,根据刘女士女儿的实际情况,其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符合情理。刘女士要求家*公司书面公开道歉,无法律依据;刘女士本人及其女儿的康复费用及其他费用,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家*公司退还刘女士服务费用1万元;赔偿刘女士医疗费.92元、护理费元;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家*公司当庭给付刘女士赔偿款,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家*服务时,一定要增强合同意识,对服务主体、内容、报酬、期限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家*服务公司的合法经营资质及家*服务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否经过岗前培训及上岗前的身体状况等,也应多加留意,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理性解决矛盾。家*服务机构也要加强对家*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北青报记者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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