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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孩患心肌炎去世,40万重疾险拒赔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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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是保障重大疾病的,这是很多人的共识。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常人以为的重大疾病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往往有一定差异。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起因为认知差异导致的理赔纠纷。

01案件概览

险种:重疾险

出险原因:心肌炎

拒赔理由:未达重疾标准

争议金额:40万

02案件详情

年9月,王先生为女儿投保了一份年金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重大疾病保额40万。

几年间,王先生一直正常缴纳保费。

年5月,王先生女儿因为“腹痛3天,加重一天”医院就诊,1天内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死亡诊断为暴发性心肌炎、循环衰竭、呼吸衰竭、电解质紊乱。

(图为病历,图源当事人)

王先生悲痛之余想起为女儿购买的重疾险,遂申请理赔。没想到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理由是这款重疾险约定,严重心肌炎必须满足3个条件:

图为保单,图源当事人

而被保险人并不满足条件,不能视为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退还保费,将保费退还给了王先生。

王先生觉得很不解,孩子得了这么严重的病,严重到入院不过一天就去世了,保险公司竟然说不是重大疾病。

无助之际,王先生找到了好慧赔。

03理赔专家协助其成功维权

理赔专家认为:

01,暴发性心肌炎起病急,病情发展迅速,被保险人入院1天就去世,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不满足条件;

02,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所患的暴发性心肌炎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第57条关于“严重心肌炎”的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第57条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严重心肌炎”的释义和满足条件均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中条件之(1)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系医学领域的专业定义,属于专业的医学术语,对非医学领域的普通人来讲晦涩难懂。

且该条款未就此内容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说明,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合同》中第57条“严重心肌炎”条件之(2)持续不间断天。

按照通常理解,应为疾病严重到至少需要住院天以上进行治疗。

由于死亡是比需要长时间住院治疗更为严重的疾病后果,在保险公司未对理赔范围排除死亡后果进行约定并慎重提示、详细说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对患病住院不满日的被保险人不应理赔,其主张明显违背常理、限制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利。

基于此,理赔专家协助客户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谈。

保险公司态度坚决,协谈无果后,客户决定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理赔专家对接了当地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律所,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申请立案。

立案成功后,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表示愿意正常赔付,希望可以撤诉。

客户同意撤诉后,客户成功收到全额理赔款,整个过程耗时4个月左右。

04慧培哥思考

在重疾险的理赔争议中,像上文这样当事人已经过世,却因为未达重疾标准而被拒赔的案例并不少见,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难以理解双方立场。

保险公司这方觉得合同明文约定,一切按合同办事;

而投保人一方则认为,人都死了,显然病情极其严重,保险公司却说不是重大疾病,太不符合常理。

事实上,重疾险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而不是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它的初衷是解决罹患重疾后,被保险人因病失去收入或需要长期治疗的需求。

所以重疾险不包含身故责任也不难理解。

但如果是不含身故责任的保险,像上文的案例一样,因急性心梗等一些发病急的疾病就医,还没来得及确诊就去世的话,则特别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所以为避免理赔纠纷,现在的很多保单在购买时都会让投保人选择是否包含身故责任,但同等保额的情况下,一般要多支付20%—30%的保费。

所以,如果遭遇了此种拒赔,有没有争取的空间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条款约定,患者本身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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