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炎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垄断公路客运线路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清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是否传染用什么药 http://m.39.net/pf/a_5053106.html

6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组织道外区、香坊区、巴彦县等3个基层法院,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和4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40名被告人进行同步公开宣判。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公开宣判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次集中公开宣判情况进行发布。

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下沉哈尔滨市督导组组长曹*、下沉哈尔滨市督导组成员江顺,市委常委、*法委书记任锐忱,市法院院长金银墙,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国新在主会场参加公开宣判大会。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共开展了9批次集中公开宣判,共对49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的61起案件进行宣判,累计有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

其中,本次集中公开宣判的案件包括:

道外区法院审理的马某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道外区法院审理的赵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

香坊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海等10人寻衅滋事案和曹某恩等5人强迫交易案、

巴彦县法院审理的王某寻衅滋事案等4件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案件。

当天,涉案4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是“百日攻坚战”开展以来,哈尔滨市持续加大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快侦、快诉、快审、快结,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又取得一批重大阶段性战果。

下一步,哈尔滨市将围绕“四个一批”精准发力,即再核实一批、依法判结一批、剖析公布一批、深入“第二战场”发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和可查性强的线索,以“百日攻坚战”为载体,不断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突破新战果。

为要管理费成立“清欠小组”不交钱就封堵你大门

村主任带头寻衅滋事被判十一年

年7月,王某海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某涛(另案处理)为组长,毛某学、于某龙(另案处理)、刘某、王某华(均在逃)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清欠小组”。年至年期间,王某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横行乡里,强行取财,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某海为首要分子,“清欠小组”成员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寻衅滋事事实

年王某海当选东某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哈尔滨市白某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清欠小组”多次要求白基春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授意于某涛、毛某学、于某龙、刘某、王某华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白某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某柱驾驶铲车将大量残土堆放到白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白某某被迫于年12月31日与东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某村补交土地流转费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谩骂、围堵的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某被迫分6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98万元。

年1月3日,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阻止该公司的产品生产,雇佣村每年长期对白某食品公司进行看守,组织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持续5个月之久。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经鉴定,白某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元。

年12月15日,王某海在其主持召开的东某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上,以该村辖区内的一些企业不交管理费为由,要求“清欠小组”主抓此事,可以对上述企业采取封堵大门等措施,强制其交费。于某雷、杨某春参加了会议。毛某学、于某涛、于某龙及于某雷、杨某春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对未交费的哈尔滨盛某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黎某电线电缆厂、黑龙江省兴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某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大林业机械销售处、哈尔滨某信电站有限开发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杨某春根据王某海授意雇佣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等人驾驶农用四轮车将垃圾、残雪倒在上述六家企业门前,将六家企业大门全部封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数日后,盛某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王某某、哈尔滨某美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张某某、黑龙江省某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袁某某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被迫向东某村分别缴纳“管理费”2万元、1万元、元。

(二)非法占用农地事实

年11月,王某海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东某本村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上私建某宏陶粒砖厂,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平方米。年4月10日,王某海继续违法占用上述土地并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宏建筑材料厂。其后,王某海在经营过程中又不断扩大违法占地面积,导致其中部分土地硬化。王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种植条件,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合计.84平方米。

审判结果:

香坊区法院认为,王某海、毛某学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封堵企业大门、强占企业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的手段,向驻村民营企业强行索取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营商坏境,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于某雷、杨某春、*某、闫某柱、倪某迎、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受王某海纠集参与并实施了部分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王某海、毛某学、于某雷、杨某春均系主犯,*某、闫某柱、倪某迎、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均系从犯。王某海犯数罪应并罚。张某义、闫某柱、倪某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毛某学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恶势力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最高被判七年,罚金十万五千元

2年至8年,曹某恩在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总支书记兼村长期间,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已死亡)、孟某贵、赵某山、曹某林,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欺压百姓,形成了较固定的恶势力。

(一)敲诈勒索事实

2年至8年,曹某恩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多次以村里修路、修排涝沟等事由向哈尔滨市公交2*7路公交车车队、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哈尔滨某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某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在该村经营轮胎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被害人程某某等13人强行索要费用。曹某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元;郭某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元;孟某贵、赵某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元。

(二)强迫交易事实

3年至年,曹某恩利用其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找到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周某某,强行要求周某某购买其帮助他人推销的鞭炮。周某某被迫分三次向曹某恩购买了共计价值余元的鞭炮。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3年至年期间,曹某林利用其系曹某恩侄子的亲属关系,承包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修路、安装路灯等工程,在其欲向西某村村委会结算人工费用时,曹某恩告知其哈尔滨市公交2*7路车队已同意给村里交纳修路费,其可直接去车队取钱。曹某林在明知该款系曹某恩等人通过威胁手段强迫车队交纳,并非车队自愿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车队收取修路费元。案发后曹某林将赃款全部退缴。

审判结果:

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恩、郭某利、孟某贵、赵某山结伙敲诈他人钱款,曹某恩、郭某利参与数额巨大,孟某贵、赵某山参与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曹某恩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曹某林明知曹某恩让其到2*7路公交车队领取的用以抵付其工程款的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取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曹某恩、郭某利、孟某贵、赵某山均系主犯。曹某恩犯数罪应并罚。

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曹某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龚断客运线路殴打威胁司机

“黑老大”客运站副站长被判20年

年9月,马某兵成立了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1年起,马某兵为垄断依兰县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以天泽加油站为财力支撑,利用其系依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达连河分站站长、管理站副站长的身份,采取频繁查扣该线路间的营运客车等手段,指使薛某清(另案处理)以威胁手段强行从经营依兰镇至达连河镇客车线路的十余名车主手中购买线路及客车。至3年,马某兵以强迫交易之违法犯罪手段全部收购了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的客运线路。

马某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基础后,为达到垄断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客运线路的非法目的,于3年后,先后成立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依兰县天泽运输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天马运输公司等经济实体,并先后纠集了邹某*、任某、张某(另案处理)、房某敏、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周某春、李某雁、张某铭(另案处理)等人,以天泽加油站为办公及聚集地点,成立专门的“稽查队”,并提供专门用于撞车的加固保险杠的车辆,有组织地对在依兰镇至达连河镇路段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以暴力手段进行拦截。

自天泽运输公司、依达公交公司成立以后,马某兵等人以公司为依托,以马某兵为组织、领导者,以房某敏、邹某*、任某、王某依及张某为骨干成员,以张某财、李某龙、周某春、李某雁及张某铭等人为成员,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至6年初,逐步形成了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马某兵组织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骨干成员房某敏、邹某*、任某、张某、王某依的授意和指挥来对各成员进行管理。各成员职责明确,房某敏为公司经理,邹某*为达连河站点站长、任某为依兰站点站长,张某为天泽加油站站长,周某春为会计,李某雁为出纳,王某依为“稽查队”队长,张某财、李某龙、张某铭等人为“稽查队”队员。成员之间通过公司配发的对讲机联系、互相配合。马某兵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住房、饮食,给予生活费用,为组织成员驾驶的车辆免费加油,给予奖励,以此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马某兵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有组织、有预谋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马某兵授意邹某*、任某等人驾驶加固保险杠的皮卡车、面包车对在其营运线路载客的车辆进行撞击、打砸车辆;指使王某依带领“稽查队”员在依兰镇与达连河镇客运路段多个固定地点设卡,采取肆意拦截、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用弹弓射击、在路上撒“不倒钉”等手段非法强行阻止、滋扰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出租车辆营运。

王某依在房某敏的授意下,定期将统计的经常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名单交给马某兵、房某敏,由二人决定对车辆撞击。截至案发时,查证属实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达33起,造成2人轻伤、16辆车辆受损,车辆损失共计元。其中,邹某*在驾车拦截被害人高某某的出租车后,对其语言威胁,又纠集五六名男子追至高某某家中,持镐把殴打高某某,并打砸高某某的出租车。

邹某*、王某依、李某龙等人在拦截黑LET号出租车后,强迫司机让乘客下车,遭到乘客反对后,与乘客魏某某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任某在拦截被害人洪某某的出租车后,持镐把将该出租车的风挡玻璃砸坏。在驾车拦截被害人苏某某的营运车辆后,持木棒打砸该车并对苏某某语言威胁。

马某兵指使魏某权、李某假扮乘客付费乘坐被害人吴某某的私家车后,由马某兵、张某在途中驾车进行拦截,在采用暴力手段将吴某某从车中强行拽出的过程中,造成吴某某三颗牙齿脱落,构成轻伤。马某兵在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拦截车辆的同时,还指使组织成员非法收取无路权车辆“保车费”。

年至年期间,马某兵组织、指使邹某*、张某、周某春、李某雁等人多次向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被保车辆交费后可以粘贴马某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被保车辆被查处时,由马某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马某兵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所获利益由马某兵管理并支配。0至8年期间,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工资共计支出元。3年2月26日至4年12月31日期间,仅以马某兵个人名义支出费用即达元;年12月至8年6月,依达公交公司盈利的钱款存入马某兵个人账户元。截止年12月,马某兵组织共收取“保车费”12元。马某兵为掩盖公司盈利情况,将年至年度天泽加油站和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的部分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隐匿。

以马某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数十起犯罪活动及违法行为,特别是以驾车撞击等暴力、威胁手段对在该路段载客营运车辆的拦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当地群众特别是出租车司机的心理产生巨大恐慌,不敢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从事客运服务,部分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马某兵组织通过一系列犯罪行为在依兰县称霸一方,对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垄断,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马某兵犯罪组织非法为无路权车辆提供保护,非法收取货车司机“保车费”,妨碍了客运站、运管、交管等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能,扰乱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寻衅滋事事实

3年2月26日至8年5月,马某兵经与房某敏、邹某*、任某及张某预谋,指使、纠集王某依、张某财、李某龙及张某铭等人在依兰镇至达连河路段多处设卡,任意拦截途经该路段载客营运的出租车、私家车,并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砸车、撞车等寻衅滋事行为,以阻止其他车辆在此线路内营运。

其中,马某兵共指使、参与33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元;

房某敏共指使、参与20起,致2人轻伤,造成财产损失.9元;

任某共指使、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10元;

邹某*共指使、参与11起,造成财产损失元;

王某依共指使、参与14起;

张某财共参与12起;

李某龙共参与4起;

魏某权参与2起,致1人轻伤;

李某参与1起,致1人轻伤;

吕某伟参与1起,造成财产损失.2元;

王某参与1起,造成财产损失.8元;

徐某参与1起,造成1人轻伤。

强迫交易事实

1年至2年,马某兵为达到垄断依兰县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道路客车运输线路的目的,利用其时任依兰县运管站达连河镇分站站长的身份,伙同薛某清通过语言威胁及频繁查车、扣车、更改线路发车时间等手段,迫使原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10余名客运线路经营者将手中持有的线路及客车出售给马某兵。马某兵共强迫他人交易12起,金额共计元。

年至年,马某兵利用其系依兰县运管站副站长,能够帮助营运手续不全的货车车主逃避执法部门处罚,组织、指使邹某*、张某、房某敏、周某春、李某雁等人多次向数名货运车辆车主及驾驶员索取每台车每年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

车主或司机交纳“保车费”后,马某兵犯罪组织成员将该组织的联系方式告知车主或司机,并让被保车辆粘贴马某兵经营的天泽运输公司的统一标识,交纳的钱款由会计、出纳入账,并登记被保车辆号码。被保车辆被查处时,车主电话联系马某兵组织成员,由马某兵等人出面说情,帮助被保车辆逃避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其中,马某兵参与14起,涉案金额12元,

房某敏参与12起,涉案金额10元,

周某春参与9起,涉案金额7元,

邹某*参与8起,涉案金额元,

李某雁参与8起,涉案金额6元。

伪证事实

年12月26日,因被害人吴某某驾车在依兰县至达连河镇路段载客营运,张某在依兰县吉兴村路口将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别停,马某兵与张某将吴某某强行从车中拽出,推进运管站执法车辆,致吴某某轻伤二级。在现场的巴某波、李某、林某雷、李某胜受马某兵、运管站站长崔某波的指使,明知吴某某的伤情是马某兵造成的,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匿马某兵的犯罪行为,帮助马某兵逃避法律追究。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事实

8年3月,马某兵将存放在天泽加油站内的天泽加油站和依达公交公司年度1月至3月、5月至12月、6年度、年度1月至11月的会计凭证及年度1月至11月会计账簿拿走后隐匿。8年6月3日,马某兵因涉嫌犯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马某兵拒不交出上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非法采矿事实

年5月至4期间,马某兵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依兰县新林村双湾屯西南米巴兰河北侧河岸开采建筑用砂。年5月20日,依兰县水务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马某兵仍继续非法开采,并出售牟利。马某兵用砂资源储量为立方米,价值0元。

妨害作证事实

8年1月,崔某波在明知马某兵系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指使巴某波、李某、林某雷、李某胜等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马某兵在案发现场及马某兵以暴力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致使马某兵等人寻衅滋事行为未受到法律追究。

故意伤害事实

年9月21日2时30分,李某龙驾车行至依兰县天上人间歌厅附近时,因错车时未关闭远光灯,与徐某发生争吵,后在豪阁烧烤门前,李某龙与被害人齐某某、徐某发生厮打,李某龙持镐把击打齐某某右臂,致齐某某右前臂(桡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参与或纠集、指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故意隐匿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采矿罪。

房某敏、邹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任某、王某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参与或纠集、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李某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张某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周某春、李某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

魏某权、徐某、李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王某、吕某伟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崔某波利用其职权,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巴某波、李某胜、李某、林某雷故意作虚假证明,妨害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伪证罪。

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马某兵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中,邹某*、房某敏均系主犯。任某、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魏某权、徐某、吕某伟、李某、王某在其各自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均系主犯。在强迫交易犯罪中,周某春、李某雁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马某兵、房某敏、邹某*、任某、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周某春、李某雁均犯数罪应并罚。邹某*曾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张某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李某龙、周某春、崔某波、徐某、李某、王某、吕某伟、巴某波、李某、林某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马某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邹某*等18名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治权利、罚金。

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元、作案工具对讲机1部(黑色),皮卡车1辆(银色牌号黑LEP)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查封的依兰县天泽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兰县天泽依达公交有限公司取得的依兰县旺族太阳能西侧土地面积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没收,依法评估拍卖后价款上缴国库。

胶水堵锁眼门上泼秽物

这个要债的恶势力团伙“栽了”

年12月至8年2月,赵某因受孙某委托讨要债务,纠集孙某宇,雇佣何某鑫,由孙某宇雇佣金某炎,组成以赵某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雇佣孙某彬、张某楠(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发街和南岗区秋林公司商场等地,采用用秽物泼洒到被害人家门上、在楼道内喷涂索债字样、用胶水堵锁眼、起哄闹事、阻碍经营、骚扰顾客等滋事手段向被害人逼债,致被害人心理恐慌,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并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余元,造成恶劣影响。赵某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7次,孙某宇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6次,金某炎参与寻衅滋事3次,何某鑫参与寻衅滋事2次。

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多次指使、雇佣孙某宇,并纠集何某鑫、金某炎任意污秽、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赵某系首要分子,孙某宇、何某鑫、金某炎均系主犯。赵某有前科,何某鑫系累犯。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客运线路成“他家的”

这个恶势力团伙太猖狂

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某和同案犯夏某颖(已判刑)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王某、同案犯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已判刑)、付某、张某(在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王某伙同宫某众、丁某福于年7月28日分别对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拦截,对司机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砸车等犯罪行为。年11月的一天,王某伙同路某、付某、张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强行让出租车上的四名乘客乘坐韦家岗到哈尔滨的大客车。

巴彦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

编辑:刘铖

最近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