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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工作制亟待废除,在浙江,22岁女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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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22岁女孩连续熬夜加班,医院已心跳呼吸骤停;在急诊ICU抢救了6天,22岁女孩被诊断为“心肌炎引起猝死”。从法律分析,女孩“猝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从现实考察,加班猝死与工作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浙江,22岁女孩连续熬夜加班猝死

加班加点的主要法律规定

《劳动法》对职工的加班时间既规定了程序要件,例如,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法律还规定了延长劳动时间的标准,例如,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加班时间规定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之一,用人单位未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法律责任之二,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公众要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规定如此严密,为什么还有人提出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工作制度呢?

加班加点的主要法律规定

加班加点时间为社会之痛之因

从法律程序上看,《工会法》对民营企业设立工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全国性的,或者地方性的产业工会根本没有设立。《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工会协调,对民营企业而言,事实上是空白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事实上不对等,《劳动法》规定的与劳动者协调,实际上就是单位的命令。

从法律责任上看,法律人(主要是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司法人员)对法律规定的“强迫劳动”“可(以)罚款”作了片面的理解,或者对用单位作了有利的解释。

一方面,《劳动法》规定的强迫劳动的强迫,与强迫劳动罪的强迫并不是同一概念;《劳动法》中的强迫,是指违背职工意愿的,而不是暴力强迫。另一方面,《劳动法》规定的“可罚款”,是指没有特殊情形时“应当罚款”。

劳动监察、仲裁、司法人员倘若认识到上述法律原理;对用人单位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元,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工作制度不可能“出笼”。加班加点时间为社会之痛;其痛点在于,相关国家机关有法不依,执法法严。

职工加班猝死的赔偿

猝死一般是指自然人因自身疾病引起的。在其他法律领域,他人不当,或者违法行为造成自然人猝死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明知他人心脏疾病,故意殴打,或者刺激病人造成死亡的,可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职工因加班猝死,加班与猝死存在因果关系;单位对职工疾病不知,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根据,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豁免。问题是,法律人怎样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为工作的死亡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上述“突发疾病”,是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包括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内发生的疾病,不包括违反加班时间规定而突发的疾病。职工加班猝死不能获得工伤补偿,但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工作制与《劳动法》相抵触,国家应刻不容缓地予以废除;本文之所以在“22岁女孩连续熬夜加班猝死”前添加了“在浙江”,其原因是工作制为马云先生提出。浙江等地区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国家可以优先考虑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广泛设立地方性的产业工会,以维护民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应广泛设立地方性产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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